效力章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
台北效力志工團

  1. 中華民國101 01 30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10076053 號令修正公布第125 條條文
  2. 中華民國102 02 26 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20085110 號令修正公布第14151623 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1021215 日經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修正第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04 02 04 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40006463 號令修正公布第1523條條文
  5. 中華民國 1071202 日經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修正第26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團名稱為 社團法人 中華民國 台北效力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其英文名為Taipei Efficiency Volunteers Association, R.O.C,簡稱為T.E.V.A。

第 二 條

本團為依法設立、以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辦理服務社會之公益性質活動,匯集民間力量、推動人道關懷、協助弱勢地區之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團團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及組織。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團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志工培育與志願服務推廣,養成志願服務風氣。
二、擬定社會服務計畫與執行。
三、整合社會資源,並藉志工群策合作有效運用。
四、對於弱勢團體或族群提供即時的人道關懷與資助。
五、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社福活動增進彼此間之瞭解與合作。擴展服務之機會。

第 六 條

本團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團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團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團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使公民權利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

1.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團宗旨之機構、企業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2. 設分級組織者,下級團體應為上級團體之團體會員。本團分級組織應加入本團為團體會員,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捐款本團之個人或團體,年度捐款金額在新台幣陸萬元以上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該屆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有發言權,但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團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員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度未繳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溯及既往。如欲再成為本團會員,必須重新申請入會。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或解散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團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團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團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 條

本團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團事務,其他部門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團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章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團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團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團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團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八 條

本團經費來源如下:
一、個人入會費:新台幣陸佰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團體入會費:新台幣貳萬肆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四、團體常年會費:由團體成員繳納,凡此團體聘雇之人員可於會員入會時以個人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視團體大小、人數多寡(以二十人為基準),予以折扣優惠,最低不得低於七折。
五、事業費。
六、會員捐款。
七、委託收益。
八、基金及其孳息。
九、其他收入。

第 二十九 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 條

本團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一 條

本團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二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